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本篇文章1249字,读完约3分钟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和核实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其内部网站上公布了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目标的名称和位置。根据《管理办法》和《大云控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公司监事会根据公示情况,对《大云控股有限公司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拟激励的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相关公示情况及核实方法如下:
1.公司的宣传要有动力
2020年3月11日,公司在巨潮信息网(http://wwwinfo)上发布了《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清单》等公告,2020年3月11日,通过公司内部事务管理系统,公司以公告方式发布了《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上述拟激励目标的名称和位置已经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11日。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以向公司监事会反馈。
公示期间,相关人员向公司监事会反馈。经核实,有一个提出的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将取消其激励资格。根据公示期间的反馈,公司计划调整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名单。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名单需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给出明确意见并经监事会核实。
二.监事会的验证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任职情况的公示,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出具以下核查意见:
1.除一人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外,本激励计划(草案)第三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的其他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信息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重大误解。
3.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不得担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措施不包括单独或集体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监事、独立董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5.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名单需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给出明确意见并经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公司监事会认为,第三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列激励对象除一人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外,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合法有效的。此外,根据公示期间的反馈,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应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
特此宣布。
大云控股有限公司
中西部及东部各州的县议会
2020年3月28日
标题: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地址:http://www.3mtj.com/blsyw/9867.html
免责声明: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人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