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股东宝石电子吃警示函 股票遭强平未预披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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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4月27日电-河北省证监局近日发布决定,对石家庄市创业板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板电子”)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出具警示函。河北证监局指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创业板电子持有徐东光电子(000413)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东光电子”,股票代码:000413)33238.22万股,占徐东光电子股份总数的5.8%。
2020年2月3日,本公司作为徐东光电5%以上的股东,在收到相关金融机构将对本公司持有的徐东光电股份实施强制清算的通知函后,在本公司持有的徐东光电股份首次强制清算前15个交易日,未提前披露减持计划。截至2020年3月3日至3月10日,相关金融机构出售了公司持有的徐东光电股份(600184,咨询股份)。
创业板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和《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年第9号)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创业板电子发出警告信,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或者控制公司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股份,且任何股东所持股份超过5%被依法质押、冻结、司法出售、委托、设立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的;
(三)拟重组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或业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前,如果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异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和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2)监督会谈;
(三)发出警告信;
(四)记录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并发布它;
(五)被确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权质押协议执行、赠与、可转换债券互换、股权互换等导致的股份减少。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事,应在首次出售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前披露减持方案,由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和董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时间间隔、方式、价格间隔及原因。减持时间间隔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大股东和高建董事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方案实施后,大股东董、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间隔内,未实施减持或减持计划未完成的,应当在减持时间间隔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河北证监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贵公司持有徐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东光电”)332,382,200股股份,占徐东光电股份总数的5.8%。
2020年2月3日,贵公司作为徐东光电5%以上的股东,在收到相关金融机构的通知函后,在对贵公司持有的徐东光电进行首次强制清算的15个交易日前,没有提前披露减持方案。截至2020年3月3日至3月10日,相关金融机构出售了贵公司持有的5365.83万股徐东光电股份,
贵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贵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河北证监局
2020年4月21日
标题:东旭光电股东宝石电子吃警示函 股票遭强平未预披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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