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文: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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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改价格[202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中国天然气工业的快速发展,天然气的消费量持续快速增长,其在国家能源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同时,储气库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储备能力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缺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能源安全储备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7号),加快储气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储备能力,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是优化规划建设布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一)加强总体规划和布局。根据有关油气规划和国务院规定的各环节各单位储气能力建设要求,制定并公布全国年度储气设施建设重大项目清单;各省(区、市)都编制并下达了省级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了本地区储气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城市燃气企业的储气任务纳入省级专项规划,集中建设供用气城市的储气设施。引导峰谷差大、需求增长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建设目标,为有序分期分批建设预留足够的空发展空间。调整和停止逐层分解储气任务的操作方法,避免储气设施建设的小型化和分散化,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和省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二)明确重点建设任务。支持峰谷差超过4: 1、6: 1、8: 1、10: 1的区域,逐步提高建设目标。规模效应突出,重点建设地下储气库、北方沿海地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重点地区大型液化天然气储罐。鼓励现有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扩大储罐规模,鼓励城市群共建共享储气设施,形成区域性储气和调峰中心。充分发挥液化天然气储罐适合储运和灵活运输的特点,推进液化天然气罐箱多式联运试点示范,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储气能力。(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和省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3)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储气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退役行业标准,尽快形成储气设施标准体系。(能源局负责并继续推动)完善已开发油气田、盐矿和地下含水层的地质信息披露机制,以方便投资者选择和建设储气设施项目。(能源局和自然资源部负责职责分工,将于2020年完成。对于用作地下储气库的油气田和盐矿,将依法取消采矿权,并积极探索地下空房租赁的新模式。(当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负责持续推广)
二是建立和完善运营模式,完善投资回报渠道
(4)推广储气设施独立运行模式。地下储气设施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营。鼓励储气设施运营企业率先实施自主经营,实现储气的显性价值,形成典型示范效应。推动经营储气设施的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进行模式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相关企业负责,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加强指导,继续推进)
(5)完善投资回报价格机制。对于自主经营的储气设施,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购销价格均由市场形成。鼓励经营储气设施的企业通过租赁储气能力、利用季节差价等方式回收投资、获取收益,加快储气和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城市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的投资和运行费用,可以纳入城市燃气配送成本的总体规划,并给予合理的效益。(相关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改委加强指导,继续推进)
(六)完善终端销售价格引导渠道。由于从储气设施购买天然气和租赁储气能力的成本增加,城市燃气企业可以通过天然气终端的销售价格合理引导。城市群共同建设共享的配套储气设施,各城镇燃气企业可以按比例租赁储气能力,租赁成本可以通过终端销售价格合理传导。探索建立淡季价格挂钩的中长期合同机制,形成合理的季节差价,为储气设施创造合理回报的市场环境。(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继续推进)
三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市场运行环境
(七)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开放。推进天然气管网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等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对于连接干线管网和地方管网的储气设施,管道运输企业应优先接入并保证运输。管道运输企业的配套储气库原则上应当公平、公开,为所有合格用户提供服务。(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负责持续推进)
(八)推进储气产品交易体系建设。引导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加快储气能力等交易产品研发,与储气能力预留和交易机制对接,确保储气设施连接的管网公平开放,实现储气服务公开交易,体现储气服务的真实市场价值。积极发展二级交易市场,提高储气设施的使用效率。(发展改革委负责,2020年上半年完成)积极引导储气设施销量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引导非民生天然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通过市场发现真实的市场价格,形成合理的季节性差价。(相关企业负责,发改委加强指导)
第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储气能力快速提高
(九)土地等审批政策。优化储气设施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地要保证储气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分期分批新建储气设施建设用地。储气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有偿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加强指导,继续推进)
(十)财税金融政策。在准确计量和识别的基础上,研究了对达到储气目标的企业进行地下储气库底气支持的政策。(财政部负责研究和支持政策,能源局负责准确计量。)经营储气设施的企业,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增值税年末抵扣的退税政策。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建设合格的储气设施。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支持储气设施建设。支持储气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储气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负责职责分工并继续推进)
(十一)投资政策。2020年底前,中央预算投资补助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三天平均用气需求,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不含征地拆迁等补偿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投资支持政策,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财政补贴或奖励。(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并继续推进)
V.落实主要责任,促进目标任务完成
(十二)认真落实主要责任。加强储气能力建设的跟踪检查,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地方政府、企业和未能促进其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可在必要时接受问责面谈。对不按规定履行调峰责任的企业,要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对存在大范围停止供气等严重情况的企业,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充分考虑储气设施的运行特点,探索并实施降低储气设施运行成本的政策措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能源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区在授予或变更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储气责任和义务纳入特许经营协议,对储气能力不达标、项目规划未落地的燃气企业收回或不授予特许经营权。(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对于起步较好、进展较快但尚未实现建设目标的企业和地区,应采取签订可中断合同等临时过渡措施,以补偿调峰能力。(相关企业负责,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监督实施)
(十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建立储气库容量建设目标评估体系。(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2020年上半年完成)上游供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评估;城市燃气企业和地方应急储气能力建设任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推进储气库容量建设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进行。多方合资储气设施的储气能力原则上按份额比例确认,储气能力确认方案应在现有或补充合同和协议中规定。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实行集团运营的城市燃气企业可以对集团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确定集团内部异地建设和租赁的储气能力,但不得重复计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和省人民政府负责职责分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务和行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发展部
国家能源委员会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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