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车险等部分财险产品改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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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汽车保险业喜忧参半:喜的是产品开发的自主性更大,忧的是监管部门对混乱的容忍度越来越低。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产品审批和备案的范围和流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对此,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这对激发财产保险市场的活力具有积极意义。例如,采用汽车保险产品备案制度后,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开发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加产品供应,汽车保险产品的创新将迎来更大的空空间。同时,这一举措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定价能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车险、信用保险产品的期限超过一年的均改为备案制
原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一年期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必须报银监会批准。但在通知中,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在审批制度下,产品只有经过批准才能销售,但在备案制度下,产品可以在备案后直接销售,这提高了效率,同时保险公司有更多的自主权。
同时,通知强调银监会将坚持发布与管理并重的原则,不断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监管。然而,商业汽车保险产品从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变似乎对大公司更有利。由于大公司在品牌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上更具优势,定价能力更强,一旦降价,中小公司只能以较低的价格换取市场,这将对汽车保险承保普遍亏损的大环境下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数据,2019年,财产保险公司实现原保费收入1.3万亿元,同比增长10.72%。其中,虽然车险同比增速仅为4.52%,但年保费收入为8188亿元,仍占据财产保险市场60%以上的市场份额。此外,2019年,信用保险(不分时限)实现原保费收入199.95亿元,同比增长-17.53%;但原保费收入为843.65亿元,同比增长30.80%。
对于一些产品,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很多业内人士认为这对激发财产保险市场的活力有积极意义。例如,采用汽车保险产品备案制度后,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开发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增加产品供应,汽车保险产品的创新将迎来更大的空空间。此外,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不意味着放开审批制,监管部门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然而,有人认为,目前的商业汽车保险费率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备案制度的引入可能意味着汽车保险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推进。此举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定价能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违反公共利益的产品将被责令停止使用
《通知》还对产品退出机制进行了说明:一旦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保险原则、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炒作、损害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的产品,将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新产品。
《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切实承担产品管理的主要责任,加强产品控制,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严格控制产品质量;要求保险行业协会发挥好自律功能,确保产品注册平台安全运行,研究建立产品评价和创新保障机制;各银监局要加强组织保障,建立良好的产品监管团队,落实各项产品监管规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是保监会简化管理、分散权力、整合管理、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协调监管资源、形成自上而下监管合力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是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提高产品整体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
据了解,今后中国保监会将深入贯彻“分销服”改革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监管,不断督促和引导公司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积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为经济和社会的优质发展服务。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
根据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原则,《通知》理顺了银监会和地方银监局在财产保险产品监管方面的权限,进一步下放了权力。银监会“找准方向、定制度、管好重点”,银监局负责具体实施和属地监管。除推进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银监会和银监局在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方面的职责。根据通知,中国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定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产品非现场检查,并对两类产品进行备案和监管。当地银监局负责组织产品监管规定的实施和执行,并对两类产品以外的产品进行备案和监管,包括:
一是落实产品属地监管责任,跟踪监控公司产品,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以个人产品和高风险产品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
三是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国家产品非现场检查;
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信访和投诉工作;
五、银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体而言,在监管职责方面,银监会的产品监管职能已经转变为“找准方向、设置制度、管理重点”,银监会的产品监管职能已经转变为具体实施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与2019年第四季度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通知最大的变化是将融资信用保险产品的备案权限下放给了银监局。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强调保险公司与网上贷款平台的合作风险,要求行业对借款风险情况进行自查。加强风险管控已成为大势所趋,将备案管理权下放至银监局,或进一步加强管理,以充分发挥银监局的属地监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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