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将更加专业化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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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胡平
2月6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19年11月发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在股东通过证券市场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上市信托公司股权托管、股东持股信托公司的目的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的信托行业专家认为,《暂行办法》将对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统一思维
弥补监管体系的不足
总体而言,《暂行办法》遵循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思路。中国信托协会专家主任、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金融管理研究所所长翟李鸿认为,这反映了监管部门统一监管的总体思路。
“2018年,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参照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行政许可审批六个月有效期的新说明,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翟李鸿向英国《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虽然目前信托业监管体系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进行了规范,但仍存在个别监管可操作性不强、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给有效监管带来巨大挑战。《暂行办法》通过“三位一体”的股权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和监管部门在股权进入到退出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更加符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实际,突出了信托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努力解决信托行业股权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强调,投资者持股目的应当正确,出资意愿应当真实,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信托公司股东的责任和义务。翟李鸿认为,这一要求将使拟成为股东的投资者在行使信托公司股权的过程中行为更加合法合规,进一步凸显《暂行办法》的监管意图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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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针对上市信托公司
与之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的修订主要针对上市信托公司。投资者拟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持有信托公司5%以上股份的,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准有效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上市信托公司股权需要集中存放在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进行股权托管工作。
翟李鸿认为,对行政许可审批6个月有效期的解释,一方面使上市信托公司的股权监管更加规范,另一方面也让有意持有信托公司5%以上股权的投资者可以更加灵活地增持证券市场,适当降低成本。新增加的上市信托公司股权托管补充,使上市信托公司和非上市信托公司的股权管理更加清晰。
目前,业内有两家上市信托公司。鉴于《暂行办法》对公司的影响,陕西国投相关人士表示,公司大股东基本为国有,股东结构相对稳定,股东实力较强,基本不会带来太大影响。安信信托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对新政策进行深入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董事邢成认为,信托公司未来的股权结构、股权管理以及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将更加清晰,这将对极少数原有股权结构或股权管理不规范或不合法的公司形成硬性约束。
“目前,国内信托公司的上市机构数量很少。《暂行办法》将有利于投资者投资主体已上市或曲线已上市的几家信托公司,并将对未上市的信托公司产生影响,对上市信托公司未来的融资渠道、运营和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上市信托公司而言,投资者持股将更加灵活,股东权益管理将更加规范。未来,上市信托公司将继续受益。”翟李鸿说道。
标准化发展
提高信托公司的专业水平
接受英国《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的调整和修改旨在进一步弥补监管漏洞,加强股权渗透监管,强化大股东管理责任,从而促进信托股权管理混乱的有效治理,提高信托行业股权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邢成认为,暂行办法中有很多量化规定,包括上市信托公司持股比例、个人股东持股比例、股东资格等,都非常详细明确,可操作性强。今后,信托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管理,以及大股东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将更加明确,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将得到更多的保护。
翟李鸿建议,应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一套合规有效的公司治理标准,以提高公司治理过程的合规性和管理效率。
信托专家蔡毅也表示,在信托公司规范运作和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暂行办法》的颁布将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完善信托公司治理,加强风险控制。同时,有利于防止信托公司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信托公司和关联方特别是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限制股东对信托公司日常经营的过度干预,促进信托公司的专业化和市场发展,使其真正具备资产管理能力。
标题:信托公司将更加专业化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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