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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来源:自由比利时报中文网作者:滕璟更新时间:2020-09-22 07:39: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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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农业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省级农业企业严格执行“双控”规定。服务范围仅限于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整合项目,重点是粮食和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00061,诊断库存)。支持;担保规模仅限于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单户。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只能开展“双控”业务,加快消化“双控”业务存量,同时,10万-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农业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农[2020]15号

财政部(局)、农业和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中心支行、全国农业信用担保联盟有限公司: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国家农业信用担保体系(以下简称农业信用担保)建设和运行,探索有益经验,取得积极进展。目前,全国农业支持体系框架已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业务规模加快。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业务发展不平衡,服务对象不准确,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根据2019年、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和2018年全国农业支持电视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格纪律,促进全国农业支持体系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地位,牢牢把握国家农业支持体系的政策导向

(1)伟大的意义,谁作为一个农民在深刻的理解。建立和完善国家农业支持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障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创新。这是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融资问题、激发农业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金融是激发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的重要环节。构建多元化投资机制是服务农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业支持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首创精神,牢记使命,勇于承担责任,积极行动,提高农业创业的覆盖面和包容性,全面推进农村工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保障服务,实现“三区三州”等深贫困地区农业创业的全覆盖,帮助贫困地区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带动贫困家庭脱贫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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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始终保证国家农业支持系统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确保国家农业保险制度可控性强、管理集中的机制基础。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政策导向,确保省级农业保险公司作为一级法人进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履行投资者职责,实现法人、业务、财务、考核和管理的“五个独立”,保证政策和重点的独立性,避免政策业务边缘化和管理机制顶层设计带来的外部风险。在农业总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1%(含)以上的地区,如果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的独立性要求在2020年底前没有实现,将不再享受中央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充奖励政策。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农业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各级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发挥职能,加强指导,确保农业系统的可控性和自主性。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标准。省级农业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双控”规定,服务范围仅限于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整合项目(指县内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原料、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级加工和新型农业形式的项目),突出支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担保规模仅限于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单户。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只能开展“双控”业务,加快消化“双控”业务存量,同时,10万-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二、稳步扩大经营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的作用

(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省级农业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专职人员的发展和壮大,探索建立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动态平衡机制,采取垂直和扁平化管理方式,不断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避免设立不同层次的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等分支机构逐步下沉到市、县和基层,同时注重集约培育和区域推进。要加强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的自身能力建设,牢牢把握项目发现、调查和评估的主动权,把握“第一手”信用信息和信用需求,综合运用信用“软信息”和业务“硬数据”,总结提炼符合农业生产和农村信贷特点的产品模型,加快形成客户发现、产品创新、风险评估、后保险服务和风险化解等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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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同努力扩大业务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创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大型农户和小微农业企业的营运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同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项目进行展期的,允许其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省级农业企业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农业和农村部门以及基层政府的深度合作,以扩大政策性业务规模为核心任务。鼓励省级农业企业扩大对农业中型企业的第一笔贷款业务。按照规定正确履行信贷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免于尽职调查。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农业支持与其他农业支持工具的政策衔接,扩大财政支农的效果。市县政府可以与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共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强化地方政府部门的业务推广和风险源控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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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完善农业风险防控机制

(6)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将担保规模、期限、项目类型等风险控制因素融入产品设计,开发中短期和长期农业保险产品,避免因担保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商业周期与灾害周期不匹配、紧急贷款不畅而产生的担保风险,鼓励采取符合农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反担保等反担保措施。要提高担保履约能力,完善银行与承包商的合作机制,严格审查有银行信用记录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嫁给农业承包商,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要加强保险后的服务和管理,鼓励以各种有效方式及时恢复和处置风险项目,增加补偿项目的回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要充分发挥公司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务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七)充分利用数据信息。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应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鼓励省级农业保险公司与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合作,进一步提高银丹业务的合作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各级农业保险公司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信息系统,结合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术,深入挖掘数据价值,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再担保产品设计,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省级农业保险公司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和连续性,并报送同级农业和农村相关部门、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和全国农业信用担保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农业保险公司)。 由财政部汇总分析后提交给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财政支农政策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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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挥国家农业公司的作用。全国农业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省级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经验总结和培训推广,推动总战略合作协议的实施,促进各地农业保险业务的均衡发展。有必要对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的制度建设、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能力进行评估和分析,为完善国家农业保险政策提供基本参考。要充分发挥省级农业企业的支持和服务作用,体现政策性再担保的优势,降低再担保率,及时给予补偿。完善再担保业务模式,在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异地再担保风险分户管理,充分发挥系统性风险救助作用,在合理分担省级农业保险公司风险的同时,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风险升级带来的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第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农业工作责任

(九)完善“一补助一奖”的财政政策。中央政府对政策性农业创业企业实行担保费补贴和企业奖励。自2021年起五年内,担保费补贴资金按“保单业务规模(上年末保单业务在职余额与上一年度新发布的保单业务规模之和,实际担保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补贴比例(1.5%)×奖励系数”计算, 业务奖励基金按“政策性业务规模×奖励比例()计算。省级财政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担保费补贴和业务奖励补贴政策,支持省级农业保险公司降低担保费,应对代偿风险,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担保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支持农业的次要职责,降低省级农业保险公司担保贷款利率,有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长期贷款利息补贴过度降低融资成本,防止挪用资金和贷款主体无风险套利挤占正常融资需求,增加担保风险和寻租空.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十)实行绩效考核“双挂钩”。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在各地开展农业工作绩效评估,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估进一步强化了政策导向。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不以盈利为目标,突出放大倍数、“双控”政策执行和风险防控等核心指标。评估结果与中央政府补充奖励资金规模挂钩(评估表见附件1)。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独立于金融企业的评价指标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和政策职能的特殊性,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绩效评估评分指引(详见附件2),与农业和农村部门共同制定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估办法。考核结果与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奖励资金规模、工资总额、高管薪酬和任免挂钩,有效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十一)完善监督指导机制。各地要尊重省级农业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和“放开经营服务”的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在履行“三大一大”等监督职能和发挥政策职能的同时,赋予其经营决策自主权,避免重复审计、检查和考核。同时,对于那些偏离政策要求、业务发展缓慢、风险防控薄弱、故意隐瞒问题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有必要,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与相关省级主管部门面谈的方式进行督促,并委托财政部地方监察局进行专项监督。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农业创业公司管理机制,强化各级农业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全面加强对农业创业公司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形成推进农业创业工作的合力。各地要统筹农业和其他财政支农政策,形成合力。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和农村部门制定地方农业工作政策文件,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农业工作总结及绩效自评报告(包括情况说明、附表和基础数据材料)报送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和财政部地方监察局。各地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必要时,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和复核。一旦发现问题,将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降低评价等级和中央财政奖励系数。省级农业和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细化省级农业保险公司“双控”业务的具体范围,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如果以后几年有调整,于当年3月31日前上报),并在绩效评估时确认“双控”和政策性业务规模。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提高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工作效率。

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财农[2017]40号文件仍然有效,但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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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政部: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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