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内 中小川企可获50%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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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展期支持,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金融机构相应贷款损失的一定比例分担损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省级财政按地方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
(记者杨)近日,四川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2020年1月1日以后的疫情防控期间的贷款利息补贴、融资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贴。
关于财政贴息政策,《通知》指出,中央财政将在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对列入全国重点防疫企业名单的重点防疫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防疫期内,金融机构向由省确定承担担保和供应任务的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发放的新增周转金贷款,由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lpr)的50%予以补贴。
根据通知,全国重点防疫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承担担保和供货任务的商贸流通骨干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提供。
对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再融资的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疫情防控期内,由省级财政按照金融机构实际再融资利率的50%向借款人发放信贷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性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优惠利率贷款。已享受中央政府贴息贷款的,省政府不重复贴息。
如果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的疫情防控期间为四川省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展期支持,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金融机构相应贷款损失的一定比例分担损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省级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贴。
“我认为,企业享受的最大利益在于,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在防疫期间为中小企业续贷造成贷款损失的,地方政府按金融机构相应贷款损失的一定比例分担,单个企业不得超过2000万元,省级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这意味着省财政可以为单户企业分担高达1000万元的贷款损失。”一些内部人士对此进行了分析。
同时,通知鼓励市(州)、县(市、区)充分利用现场应急贷款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2020年1月1日以后的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损失,由省级财政按当地政府承担损失的50%给予补助。
《通知》关于融资性担保费补贴的政策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防疫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单户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化担保率不高于2%。市(州)、县(市、区)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按折算后的担保金额的1%提供担保费补贴,省级财政跟随市(州)。对于省级再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零收费”再担保业务,省级财政将按疫情防控期间再担保折算金额的2.5‰给予再担保费用补贴。
根据通知,金融部门将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个人业务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标题:防疫期内 中小川企可获50%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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