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票据明确“标准化资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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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李国辉
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规范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标准化票据”定义为“存管机构收集商业票据形成基本资产池,以基本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支持而形成的受益证券”。
根据市场情况,《办法》的颁布,意味着“试点”初期的标准化票据基本上被界定为“标准化资产”。这也意味着未来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于标准化票据,票据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将进一步扩大。
自2019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创建2019年第一张标准化票据以来,标准化票据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已成功创建4张标准化票据,总金额达13.8亿元。上述标准化票据在票据市场进行交易和流通,认购机构主要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的各类交易商,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和清算..
在此之前,关于标准化票据是否属于标准化债务资产的讨论很多。对于标准化债务资产的认定条件,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列举了五个条件:一是平等区分和可交易;第二,信息披露充分;三是集中登记和独立保管;第四,公平定价和完善的流动性机制;第五,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19年10月发布的《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述五项要求以及新资产管理条例中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相关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
当时,一些监管机构向英国《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票据是直接支持实体经济融资的工具,按照上述五项标准,标准化票据是基于票据基础资产的证券资产。然而,当时业界对票据融资有不同的看法和声音,所以标准票据没有纳入《识别债权人资产的标准规则》(征求意见稿)。
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了规范票据的性质,规范了票据的发行、交易、登记保管和信息披露。根据兴业研究的研究报告,这首先澄清了标准化票据不是“信贷资产”,也有助于澄清围绕标准化票据“标准”和“非标准”的争议。此前,虽然试点的标准化票据基本满足了五要素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机制并没有完全满足标准化资产的要求,如信息披露相对简单,登记和托管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等。《办法》对基本资产、设立、登记托管、信息披露等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标准化票据,这将更符合“标准化债务资产”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与试点阶段的最大区别在于存管机构的定义。华创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周冠南认为,试点阶段发行的四张标准化票据的存管机构均为票据交易所,相对保证了试点的顺利进行;《办法》明确规定存管机构的范围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说为标准化票据进入市场打开了大门。
对于原持票人(即根据存托协议合法持有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以获得相应对价的商业汇票持票人),本办法强调原持票人不得以投资者身份认购或变相认购基于其本人所存商业汇票的标准化票据。对此,周冠南表示,例如,作为贴现票据持有人,银行不能同时以自己的票据作为基本资产投资标准化票据,以防止银行通过“标准化票据”渠道将表内票据资产转移到表外,防止监管套利。
《办法》规定,标准化票据由金融机构承销,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承销的规定;标准化票据的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和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标准化票据的交易和流通适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票据市场进行交易和流通。
央行表示,标准化票据以票据为基础资产,将票据市场与债券市场连接起来,有利于充分发挥债券市场的专业投资和定价能力,增强票据融资功能和交易规范化。
标题:标准化票据明确“标准化资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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