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票据案细节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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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份审判文件使天津银行上海分行7.8亿元票据案的细节终于在四年前浮出水面!包括银行里的“内鬼”在内的八个人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诈骗了银行近20亿元。然而,当投资期货时,出现了巨大的损失。事件发生后,在各方的努力下,大部分资金被追回,但7.8亿元的下落仍然不明。3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上海市高级法院对此案的刑事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天津银行工作人员张犯挪用公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被告人陆谋良犯有诈骗、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单位上海合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9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内外,一个8人的团伙犯下了20亿的罪行
被告张系天津银行上海分行银行间业务部(后更名为天津银行银行间市场部上海市分行)员工。经法院查明,他自2014年6月至今一直担任此职,具体负责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转寄等业务。
得知此事后,张谋霞见到了被告人卢谋良。2015年7月和8月,双方同意合作开展“不提供真实票据的银行承兑汇票过账及现金回笼业务”,以获取用于盈利活动的银行资金。
所谓银行承兑汇票转寄业务,具体可以理解为:如果甲公司想从乙公司购买货物,但资金不够,可以向银行申请通过存款方式签发承兑汇票。先把钱付给乙公司;承兑汇票通常有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收到汇票的乙企业想在期限到期前拿到钱,以方便融资,可以去银行或第三方机构贴现,提前拿到钱。以此类推,一张票据可以从甲到乙多次转手,并作为一种融资工具。
在上述情况下,卢木良等人只是没有真票据或一票两售票据,所以联系了上海合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金融”),该公司主要负责提供同业账户、过桥银行、票据清单等。骗取银行资金。
本院发现,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陆默良、朱在票据清单、单证资料、过桥银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周转使用等方面相互配合,共同使用虚假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清单、单证资料,通过过桥、控制和使用同业往来账户转账等方式,骗取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资金。
在此过程中,张于2015年10月16日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利用虚假银行承兑汇票,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资金转移给卢木良等人进行营利性活动。2016年1月13日,由于上述业务即将进入回购期,张再次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以同样的方式将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的9亿多元资金转移给卢木良等人,用于支付前一业务到期的回购款。
2016年4月8日,天津银行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宣布,本行上海分行的票据购买和转卖业务发生风险事件,风险金额为7.86亿元;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当时有业内人士介绍,一些中介公司与银行内部员工串通,甚至伪造中小金融机构公章,以达到一票多得和抽逃资金的目的。
现在,有了一份判决文件,四年前引起市场关注的天津银行票据案的细节浮出了水面。
7.8亿元资金无法收回
骗取资金投资期货造成巨大损失
被骗走的数十亿资金两次流向哪里?根据已公布的《司法鉴定意见》,2015年10月16日,第一次有超过9.74亿元的资金通过通榆县农村信用社账户流入合肥市财政和合著者鲁谋控制的账户。其中,4.08亿元的资金进入了卢谋控制的账户;2016年1月13日,第二次被骗的9.9亿余元资金仍通过重庆银行Xi分行账户流入鹤城金融控制的账户,次日返回重庆银行Xi分行账户。
当时,在2016年3月,超过9.8亿元的资金第二次骗取需要偿还。此时,卢谋在投资期货和经营贷款业务时遭受了大量损失,最终导致银行资金无法偿还。此后,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员工张自首。
2016年4月6日,张谋霞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两天后,被告人陆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被告人陆某某协助公安机关逮捕被告人马某某;第三天,被告人张念、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庭,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从判决文件披露到事件发生,天津银行上海分行约7.8亿元的资金无法收回。根据鲁的供述,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经营借贷业务和投资期货。
天津银行员工因“自我盗窃”被判15年徒刑
工行双鸭山支行向第二部门员工收取了180万元贿赂
判决书还显示,这些资金除了用于偿还债务、放贷、从事票据和证券业务外,还用于支付各种费用、福利、个人挥霍等。例如,2015年6月左右,中国工商银行双鸭山支行收款二部副经理秦某(601398)(原机构业务部副经理,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合成金融公司控制和使用虚假设立的同业账户提供便利。同年7月至9月,被告鹤城金融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谋强等人共同决定向秦行贿180万元。
“防盗”银行职员张获得了数千万元的“福利金”。据法院调查,张谋霞已从卢谋良处获得1114万元,卢谋良还向周提供了500万元。
这几千万元不仅断送了张的前程,还把他送进了监狱。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谋霞犯挪用公款罪和收受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被告人陆谋良犯有诈骗、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单位上海合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犯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他因受贿被判两年监禁。他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资金使用的角度来看,上述被告不仅要支付高额的利息、手续费和福利,这是一种高成本的资金消耗,而且还要将资金用于高消耗、偿还自身债务和各种高风险投资,其特点是随意和浪费使用银行资金。2019年1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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