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严禁银行及从业人员当资金掮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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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防范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银行业和保险机构的案件风险,银监会官方网站3月6日发布的《关于防范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要防止从业人员利用空空壳主体和虚假信息与外部人员合谋骗取银行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严禁参与各种票据中介和基金经纪活动。
《指导意见》要求完善长效机制和注重短期惩罚并重。继续加强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刑事案件频发、对银行保险机构稳定运行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人、看钱,构筑系统防火墙。坚持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三管齐下。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合作机制、加强外部监督管理”的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体系,形成联合治理的治理格局。
具体到重点领域金融犯罪的防范,《指导意见》强调了11个业务领域,包括信贷业务、银行间业务、资产处置、资产管理业务、信用卡业务、现金管理、保险业务、第三方合作、金融市场、洗钱和恐怖融资、信息技术等。
为防范信贷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纪律,重点做好担保品的受理与调查、评估与承销、风险评估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工作。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豁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强迫、唆使、暗示和指示下属越权违规处理业务。
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中国保监会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防范擅自开展理财业务、修改金融产品规格、承诺回报、掩盖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加强非标准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防止表外风险转移到表内。严格防止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挪用金融资金转移高利润贷款的行为。严禁员工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针对现金管理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中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现金管理,加强现金转账、入库、交接、自动柜员机清算和加钞、对账、数据库检查以及仓库管理、记账、分拣、调拨等岗位管理。加大对关键密码管理、库存限额管理系统实施、仓门、尾箱、自助设备内控管理的检查力度,有效实施双重管理、岗位分离、权限控制等
此外,《指导意见》还具体提到了如何在第三方合作和信息技术领域防止非法和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配额管理机制,全面评估双方在业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匹配情况。加强账户管理、合作机构渗透管理和合作业务持续管理。防止非法委托、杠杆放大、多层嵌套等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支付服务、营销服务、金融支持、资产托管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不外包核心业务。对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数据、技术和运营能力进行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严禁违反规定为信息中介提供点对点借贷的中介、销售、支付和结算服务。
中国保监会要求银行和保险机构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制度的刚性实施。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数据授权范围,实现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维护和用户培训管理。在内部产品和业务流程设计中实施客户信息安全控制和风险预警。明确规定涉及客户资料移交的对外合作保密条款,消除信息泄露隐患。严格防止员工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篡改背景数据,窃取资金,非法复制数据和销售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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