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管产品如何投资 配套规则给出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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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蕾编辑陈郁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天独家获悉,在上周新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规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的基础上,已经起草了《关于规范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债务投资计划业务的通知》和《关于规范股权投资计划业务的通知》三个配套规定。目前,银监会正在征求行业意见。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新规正式发布后,市场对保险基金等长期基金如何参与资本市场以及如何准确连接实体经济充满了期待。三大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组合产品:
自然人参与产品投资的范围是有限的
根据上周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新规,从产品定位来看,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属于私人持有产品,主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也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发行。产品形式主要包括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截至2019年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其中债务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1.37万亿元。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公开交易市场,被视为有效引导长期基金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载体。
在组合产品中我可以投什么票?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投资组合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其他公开交易的市场品种;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股权基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出售给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产品的投资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出售给自然人的组合产品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其他公开交易的市场品种;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
“我们之前预测,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产品的投资范围可能相似。然而,我们认为现在规定是合理的。与股票、基金等公开市场产品相比,资产支持计划等另类投资产品相对复杂,需要渗透更多层面,自然人投资者缺乏所有渠道和真实的信息获取资源。此外,在过去,机构投资者也认购这类产品,自然人投资者确实需要一个了解和熟悉的过程。”一家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析师表示。
风险敞口草案还规定了投资组合产品投资资产的集中度。例如,投资于单个银行法人的单个投资组合产品的存款规模或单个证券、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场价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投资集中是最新的要求。但是,与有关公共基金的规定相比,25%的比例仍然是合理的。”一家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告诉记者。
债务投资计划:
放宽信贷豁免和信用增级条件
另外两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债务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资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与实体经济对接的重要工具。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具体资本投资方面,债务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并履行项目设立、开发、建设和运营等法律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相关资本制度规定,还款来源清晰、合法、真实、可靠。
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部的相关人士认为,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这次做了很多调整,其中两项是核心调整。下降到版本4
(续版本1)
首先,放宽信用增级豁免条件。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制定债务投资计划时,应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但融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项目。
但是,以前的规定比较严格,债务投资计划的债务偿还主体必须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才能免于信用增级。此外,如果债务投资计划投资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项目,且债务偿还主体具有aaa级长期信用评级,也可免于信用增级。"征求意见稿现已放宽。"上面提到的人说。
第二,首次明确了“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的观点。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债务投资计划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可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务投资计划实际贷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用途,并实行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加强对资本投资的监控。
上述人士分析称:“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之前已经规定,但还不清楚能做多少。既然已经明确规定,我们可以为一些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补充流动资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两项调整符合目前NDRC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要求,也弥补了保险债务投资计划与信托计划在相关合规约束方面的差距,使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于基础设施建设。
股权投资计划:你不能投资劣质基金股票
根据征求意见稿,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公司配股、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关于投资比例,征求意见稿要求,如果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于基金,基金的评级比例(优先股/次优股、包含在优先股中的中间股)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质基金份额。
股权投资计划应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做出相应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期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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