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不用开了!六部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0项证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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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联合发布意见,完善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认证工作。
意见认为,要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社区成为证书大本营的现象,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证书发放制度和长效机制。
意见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颁发证书的事项必须是具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依据或者列入国务院批准的保留证书名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各地区要在与现行清理认证事项的政策措施相衔接的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颁发的认证事项清单。未经国务院批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列入保留认证项目名单的认证项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颁发。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法核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程序提交法律法规修正案,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再发布。
各地要部署开展社区全能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衔接,着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认证工作。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该或可以颁发证书,不应该颁发证书,应该由有关部门颁发的事项,要做好政策与措施的衔接,制定工作方针,避免管理和服务的真正空,防止工作被破坏,最大限度地保证居民经商和创业的便利。
第一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放
此外,意见还列出了第一批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认证的内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申请变更户籍项目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康复人员戒毒条件证明(业绩证明)、失踪人员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居住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姻和生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继承权证明等。
封面图片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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