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5月1日起,文物艺术品拍卖可全额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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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7日电中国经济网记者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获悉,经过一年多的沟通、调查和协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第三条适用于拍卖行委托拍卖的文物和艺术品。如果委托方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拍卖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代征的货物价格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本规定将从5月1日起执行。这一拍卖税收问题的解决,给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在疫情冲击下的生存和发展以极大的信心。
为防止拍卖企业虚开发票,《通知》明确要求拍卖行保存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收款和转账证明以及客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信息,以备日后参考。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果委托方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主要指代理委托),仍有必要按照现行的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管理要求向买方开具拍卖支付的增值税发票。
公告第3条内容如下:
如果拍卖行接受委托拍卖文物和艺术品,委托方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拍卖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对其代征的货物进行计价,相应的货物价格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保存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以备日后参考: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代收代缴凭证、委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信息。
文物和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玉器、金属制品、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茶具、文具用品、古籍铭文、邮品、硬币、珠宝和其他收藏品。
附件:事件回顾和协调工作
2018年7月,由于文物艺术品拍卖的特点,不适合新调整的拍卖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一年多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特别是北京市和东城区税务局)积极听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的反映和建议,多次组织研讨会等调研活动,充分了解拍卖行业的情况和经营模式,最终在现行国家增值税管理政策框架内,针对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的特殊性,寻求突破性的解决方案。在此过程中,也得到了商务部、文化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服务业拓展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国人大代表等相关人士的特别关注和支持。事故和协调工作回顾如下:
2018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委托拍卖的拍卖行取得的费用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暂停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公告明确表示,拍卖行以“获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为计税基础,这符合拍卖行作为中介服务的性质。但是,也出现了新的问题:根据“经纪代理服务”的要求,拍卖行只能对其收取的佣金和手续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拍卖支付的增值税发票要求由委托方开具给买方。这一要求不符合文物艺术品拍卖“买卖双方保密”的行业特点,操作难度大,因为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客户绝大多数是个人。
2018年8月17日
中国电影协会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艺术委员会”)召集嘉德、保利、师旷、西樵、瀚海、中茂盛嘉、银座、德宝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就文物艺术品拍卖增值税进销存问题进行讨论,听取企业情况,明确相关规定,评估影响程度,讨论下一步的协调工作。中国电影协会会长黄出席座谈会,并要求艺术委员会立即组织调研和协调工作。中国电影协会秘书长李维东随后对调研和协调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8年8月20日
艺术委员会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反映发票问题,并初步传达行业需求。
2018年8月24日
艺委会秘书长于金生、嘉德首席财务官阿波罗赴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处,就个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研究。付款发票的确认,无论是委托方(个人)在税务局开具的,还是由拍卖行代表委托方处理的,在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都是不可操作的,买卖双方不可能不相互了解。
2018年8月下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主管部门的要求,艺术委员会统计了近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买卖双方的构成;同时,就我国增值税管理政策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咨询了相关金融专家。
2018年9月11日
中国拍卖协会正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提交了《关于拍卖价格增值税进项计价的思考和建议》(中国拍卖协会〔2018〕47号)。随后,中国电影协会原副会长刘俊年和秘书长李维东向部领导作了汇报。
2018年9月27日
艺术委员会召集了嘉德、保利、师旷、荣宝、瀚海的财务负责人进行讨论,艺术委员会秘书长于金生主持了进一步提案的研究,该提案由嘉德首席财务官阿波罗起草。
2018年11月21日
艺委会秘书长于金生、嘉德首席财务官阿波罗一行赴国家税务总局反映2018年秋季全国拍卖面临的开票压力,并进一步提出解决开票问题的书面建议:《关于拍卖价增值税开票的补充意见》(中国拍卖协会[2018]59号)。
2019年2月26日
艺术理事会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计费协调等年度工作事宜,出席会议的有于金生、刘颖、陈灵初、贾金华、徐磊等相关人员。
2019年3月初,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杰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了《关于调整拍卖支付增值税开票办法的议案》。
2019年3月5日
艺术委员会举行了一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了计费协调和其他年度工作。、、蒋迎春、、陆、、左敬华、顾、许、任志祥、、陈令初、贾金华、等有关人员出席。
2019年4月2日
艺委会秘书长于金生、嘉德首席财务官阿波罗、保利首席财务官郭建伟等人第二次到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解决发票问题的紧迫性,并从政策和技术角度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探讨解决方案。
2019年6月10日
艺委会秘书长于金生、嘉德首席财务官阿波罗、保利首席财务官柏莹第三次到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探讨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问题。随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艺术委员会介绍了拍卖行业,并界定了“文物和艺术品”的概念。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根据此前的沟通起草了政策调整方案。
2019年6月下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研究,如果允许拍卖行代表委托方直接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仅会突破现行统一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还容易导致税收征管漏洞和虚开发票的风险。
2019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拍卖协会在北京举办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增值税发票研讨会。中国拍卖协会会长黄,国家税务总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席并讲话。嘉德、保利、师旷、西樵、诚轩、瀚海、荣宝、中贸、银座、韩中、德宝、王海村等企业代表出席并发言。艺术委员会秘书长于金生出席了研讨会
2019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杰时表示,将在深入了解拍卖行业业务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审议并妥善解决拍卖支付增值税进项问题。
2019年11月20日
中国拍卖协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了《拍卖行开具拍卖支付增值税发票的请示》(中国拍卖协会[2019]69号),反映了2019年全国秋季拍卖面临的压力,建议拍卖支付增值税发票由拍卖行直接开具。这些文件也抄送给商务部、文化旅游部和国家文物局。
2019年11月下旬
为了找到解决办法,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向北京市税务局提交了试点方案,北京市税务局就试点方案征求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并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沟通。
2019年11月下旬
中国拍卖协会会长黄、、秘书长就开票协调问题向商务部流通产业发展司领导作了汇报,并提交了《关于拍卖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报告》(中国拍卖协会[2019]71号)。随后,商务部安排负责同志就此事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协调。
2019年12月12日
经中国拍卖协会会长黄提议,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服务业拓展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北京市税务局、艺术委员会、嘉德、保利等单位,就如何通过北京市服务业拓展综合试点,争取北京市拍卖行代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想法进行了讨论。
2019年12月27日
艺术委员会秘书长于金生和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局长、嘉德公司首席财务官阿波罗第四次到国家税务总局,与劳动保障部及分管领导讨论试点的可行性。
2020年2月28日
疫情爆发后,艺术委员会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了拍卖行业在疫情下的困境,提出了加快拍卖价格计价结算的呼吁,此后一个多月保持了密切沟通和讨论。
2020年4月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艺术委员会会同嘉德、保利、瀚海等企业,对拍卖企业提供的能够证明拍卖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清单进行了整理,并对不同委托情况的处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交易证据清单的确定以及监管方式提出了建议。
2020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发布第9号公告。公告第三条,委托方按规定享受拍卖行委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向购买方开具代征商品价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的商品价格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这项规定将从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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