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讯技术违规担保未信披吃警示函 一月前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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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4月24日电-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北京监管局已作出决定,向邦讯科技(300312)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科技证券代码:300312)发出警告信。经现场检查,北京监管局发现邦讯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1.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7年6月和2018年1月,邦迅科技为控股股东张庆文控制的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贷款8000万元和2000万元提供担保。2018年8月,汇金迅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电仪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于邦讯科技)为截至2018年8月的余额9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提供担保。于2017年12月及2018年7月,邦讯科技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庆文及戴芙荣向第三方借款3000万元及1000万元提供担保。
邦讯科技未召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述担保进行审议,也未在中期公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应的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这些担保。
2.联合贷款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7年12月,控股股东邦讯科技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方共借款5000万元。邦迅科技未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这些交易进行审议,也未在中期公告和2017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这些关联交易。
3.重大诉讼的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9年1月,杨志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邦迅科技及其下属的汇金迅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电仪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00万元本金及相关违约利息的担保责任。邦讯科技没有在2019年中期公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
2018年7月,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邦讯科技承担3000万元人民币共同贷款的还款责任。邦讯科技在其2018年年报中没有披露这起诉讼。
上述行为不符合《邦讯科技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等。,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07年第44号令)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向邦讯科技发出警告信。
据中网财经报道,深圳证券交易所3月30日作出对邦讯科技及相关方进行通报批评处罚的决定,原因是其未能按期将5000万募集资金返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记录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信息;(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和债券总额及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四)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和年度报酬;(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讨论和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第40号)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和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4)管理讨论和分析;(五)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第40号)第三十条: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尚未知晓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并说明事件的原因、现状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购买物业的重大决策;(三)公司签订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存在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行为,或者承担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不能履行职责的;(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持股或控制公司方面发生重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布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被主管部门违法违规,或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主管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的;(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对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何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依法质押、冻结、司法出售、委托、设立信托或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处于停顿状态;(十七)向外界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政府大额补贴和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加收入;(十九)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二十)因错误、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前期披露的信息,或经董事会决议改正的;(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年第40号)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与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07年第40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是原文:
关于向邦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警示函的决定
邦讯科技有限公司:
经过现场检查,我局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7年6月和2018年1月,贵公司为控股股东张庆文控制的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贷款8000万元和2000万元提供担保。2018年8月,贵公司下属的汇金迅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电仪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贷款截至2018年8月的余额9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提供了担保。2017年12月和2018年7月,贵公司为控股股东张庆文、戴芙荣及其一致行动向第三方借款3000万元、1000万元提供担保。
贵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上述担保进行审议,也未在中期公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相应的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这些担保。
2.联合贷款关联交易未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7年12月,贵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向第三方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贵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这些交易,也未在中期公告和2017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这些关联交易。
3.重大诉讼的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9年1月,杨志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公司及其下属的汇金迅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电仪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00万元本金及相关违约利息的担保责任。贵公司未在2019年中期公告或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诉讼。
2018年7月,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公司承担3000万元人民币共同贷款的还款责任。贵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该诉讼。
上述行为不符合贵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等规定。,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07年第40号令)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向贵公司发出警告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发布临时公告,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补充和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4月22日
标题:邦讯技术违规担保未信披吃警示函 一月前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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