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套利风险 监管拟规范保单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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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一项可以解决投保人迫切需求的保单增值服务,但却被不法分子作为监管套利的目标,“保单质押贷款”是在保险主营业务基础上的一项附属业务,被纳入监管日程。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天独家获悉,银监会个人保险司近日起草了《寿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业内意见,预计明年初实施。
相关的问题和风险浮出水面
保单质押贷款是寿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根据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的现金价值,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金融支持。
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在犹豫是否到期后,根据保险合同向其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不得向集团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据业内人士介绍,起草本征求意见稿的背景是,近年来,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随着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而发展,但保单质押贷款的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分散,没有专门的制度安排,行业缺乏统一清晰的操作规范。
与此同时,相关问题和风险逐渐浮出水面。例如,个别p2p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利用部分投保人防范意识薄弱,骗取他们申请保单质押贷款,进而非法骗取客户资金;一些保险公司规避保险产品监管,变相开展短期业务,一些保险公司存在贷后管理措施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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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起草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业务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明确了应遵循的业务规则,完善了行业操作标准和内部控制规范,有效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范和控制了风险。
据业内人士分析,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来看,以下几点已经明确。
首先,对寿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和性质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其法律和业务属性、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以及保单质押贷款期间的保险赔付原则。
二是规范个人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明确该业务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信息系统,并规定相关流程要求;明确政策性质押贷款登记规则等。
重点是解决近年来政策性质押贷款领域突出的风险和问题。建议保险公司建立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反洗钱和案件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禁止监管套利。
例如,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改变保险产品的期限和收入水平,不得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的相关规定。此外,监督检查措施是针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有利于遏制该领域的突出风险和问题。
此外,它突出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单质押贷款可使用的保单范围定义广泛,规定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保险公司的支付义务将正常履行,保险公司被纳入信用信息时,必须如实告知和提醒,并征得投保人的书面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风险暴露草案》将保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从原来的6个月调整为12个月,避免了投保人频繁还贷和支付更高的利息;借款人仅限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身份验证义务,要求保单质押贷款资金返回被保险人的原始支付账户,以避免违规申请和冒用保单质押贷款等情况。
其中,在明确保单质押贷款的贷款用途时,强调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审查贷款用途,明确要求贷款申请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借款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机,不得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非上市股权投资。
从这些规定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同时也防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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