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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

来源:自由比利时报中文网作者:滕璟更新时间:2020-09-24 10:27: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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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保监会网站6日报道,保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和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信托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银保监会: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弥补制度缺陷,借鉴国内监管实践,结合信托业发展实际,银监会研究起草了《促进信托股权管理混乱有效治理、提高信托业股权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暂行办法》。

银保监会: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

《暂行办法》借鉴和遵循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股东渗透监督和分类管理的做法,以问题导向和“三位一体”的股权管理框架为主线,明确了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和监管部门在股权进入和退出各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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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的责任。二是明确信托公司的责任。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包括监管部门明确的监管措施和股权渗透方式,以及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第四,明确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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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资格方面,上述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严格规范了拟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股东的资格,同时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总资产不低于10亿美元”的信托公司的要求,体现了“内外一致”的国民待遇原则。《暂行办法》发布后,如果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银监会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明确信托公司整改的过渡安排,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逐步符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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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产品的持股,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遵循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的股份,但单一投资者、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不得持有同一信托公司总股份的5%以上。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持有同一信托公司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的金融产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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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控制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权监管的重点。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加强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整体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分类和信托公司的要求,按照渗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关联交易的识别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双向核查;显然,信托公司应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度,完善关联方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

标题:银保监会: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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