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同一矿种探采矿权登记实行同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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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4月17日,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对同一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实行同级管理。
公告明确指出,自2020年5月1日起,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物、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结晶石墨等已新建、扩建、变更(涉及变更矿物的,以变更后的主要矿物为准)、保留、注销和圈定
公告强调,2020年5月1日前经自然资源部登记的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的后续登记,以及经批准的试采矿和经批准的矿区范围划定,由所在行政区域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其中,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矿产的后续登记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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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自然资源部:同一矿种探采矿权登记实行同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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