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个部门在追捕的同时,又采取了另一个行动,联合敦促逃跑的经济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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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白洋,)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4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督促经济犯罪分子逃往国外自首的通知》。这是继“猎狐2014”海外追捕后,有关部门出台的又一项重要追捕措施。
根据该通知,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已逃离境外的经济犯罪分子已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或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追回受伤单位或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知指出,逃离国外的经济犯罪分子委托他人先行自首或通过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自首。如果我以后回到中国,那将被视为自动投降;如果亲友劝说并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他们会将逃往国外的经济犯罪分子送去投案,这将被视为自动投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为解决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逃往国外的经济犯罪分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知强调,逾期拒不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包庇、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隐匿、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和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逃往国外的经济犯罪分子,动员和说服逃往国外的经济犯罪分子自首。对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特别指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各种经济犯罪,以及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其他职务犯罪,均适用本通知。
标题:这四个部门在追捕的同时,又采取了另一个行动,联合敦促逃跑的经济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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