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优秀自费学生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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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新疆优秀自费学生奖学金”项目,旨在奖励具有学术天赋的新疆自费学生的优秀学术成果,鼓励自费学生回国工作,为国家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区”战略做出贡献。为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疆优秀自费学生奖学金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优秀新疆自费生奖学金授予热爱祖国、素质教育优秀的新疆各族优秀自费生。主要对象为一年级以上(不含一年级和预科)40岁以下的自费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少数民族自费生。
第四条户籍要求: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新疆有常住户口。当父母和子女的账户的范围和性质不一致时,子女的账户应服从母亲的账户,父母离婚或父母双亡的子女的账户应服从法定监护人的账户。
如果申请人的父母在新疆有常住户口,但我的户籍已因继续学习而迁出新疆(迁出时间与继续学习时间相同),因此申请人在新疆没有常住户口,这种情况也可视为符合申请该奖学金的户籍要求。
第三章申请和评估程序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处)或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接收材料的具体时间以教育部(组)或驻外使领馆相关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六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正式审核后,由使领馆公布推荐人选名单。
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网上公布后,通知相关驻外使(领)馆。
第四章奖学金金额及发放方式
第八条新疆优秀自费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平均奖励金额为50000元/人,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物价水平、学习生活需求和教育水平,分为不同等级。
第九条各驻外使领馆在授奖时应根据汇率变化发放奖学金,并组织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其他
第十条获奖者应在收到奖学金和证书后一周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驻外使领馆提交获奖感言。
第十一条如果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打算回国在新疆工作,海外使领馆将协助其向新疆专业对口单位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回国的获奖者应与他们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鼓励和督促他们以各种形式为国家服务。
第十三条获奖者毕业后,应及时通过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驻外使领馆报告就业单位(继续出国留学的获奖者将在高校学习)、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等信息。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标题:新疆优秀自费学生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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